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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因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程某某诉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裁判规则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当前的权限无法查看该内容)

 

正文


  
程某某诉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原告:程某某,女,34岁,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张某某,男,31岁,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
  负责人:娄伟民,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程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分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程某某诉称:2015年7月28日,被告张某某驾驶轿车与原告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致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原告已构成九级和十级伤残。被告张某某驾驶的轿车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医药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55339.75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张某某没有过错,原告程某某应当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张某某驾驶的轿车在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某某因分担油费成本而在下班途中顺路搭载乘客,不属于营运行为,未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应当由人保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被告人保南京分公司辩称:被告张某某没有过错,原告程某某应当承担同等以上责任。张某某驾驶家庭自用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改变车辆用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张某某未通知人保南京分公司,人保南京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15年7月28日下午,被告张某某通过打车软件接到网约车订单一份,订单内容为将乘客从南瑞集团送至恒大绿洲小区。张某某驾驶其自有轿车至南瑞集团,接到网约车乘客。17时5分许,张某某驾车搭载网约车乘客,沿前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水亭东路丁字路口往南右转弯过程中,遇原告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清水亭东路由北向南通过该路口,两车碰撞,致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无法查清程某某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情况为由,出具宁公交证字[2015]第0018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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